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Y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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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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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规划用于建设幼儿园的部分土地私自变更土地用途建设成小区停车场,导致幼儿园户外活动场地与绿化面积的不达标,一些有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功能设备及绿化面积无足够场地建设,幼儿的户外活动受限,不利于幼儿成长成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公共利益,永宁县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以公益诉讼推动第七幼儿园规范建设,利在当下,功在长远……”2023年8月18日,永宁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永宁县第七幼儿园本规划用于建设幼儿园的部分土地私自变更土地用途建设成小区停车场的公益诉讼案件,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作为人大代表的听证员正在发表意见。
2023年7月,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检察活动时,发现永宁县第七幼儿园本规划用于建设幼儿园的部分土地被私自变更土地用途建设成小区停车场,导致永宁县第七幼儿园户外活动场地和绿地面积不达标,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认定,永宁县第七幼儿园规划审批时,总占地面积应当是5373.36平方米,但是现有校舍加户外活动场地一共占地3304平方米,本应在规划时属于永宁县第七幼儿园的2069.36平方米户外活动用地被建设成旁边小区的公共停车场。永宁县第七幼儿园有设有12个班,360个学位。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涉及规范》规定,每个在校学生的平均户外活动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绿化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永宁县第七幼儿园现建有户外活动面积1218.5平方米(包括绿化面积100平方米),均未达到法定的人均占有面积。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科学规范建设幼儿园户外活动场地对幼儿的健康成长有重要的促进和帮助作用,也是培养幼儿全面均衡发展的重要载体。将规划用于建设幼儿园的部分土地私自变更土地用途建设成小区停车场,导致幼儿园户外活动场地与绿化面积的不达标,幼儿的户外活动受限,不利于幼儿的综合成长成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公共利益。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重点介绍了案件事实,向参会的听证员出示了永宁县第七幼儿园规划审批图等证据,详细阐述了《幼儿园建设标准》、《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等法律规定。
参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听证员及有关部门领导均一致认可永宁县人民检察院认定的事实,认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以检察蓝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推动解决永宁县第七幼儿园历史遗留问题,守护未成年人公共利益,体现了检察担当。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及时维护了未成年人公共利益,既让人民群众零距离监督检察官办案规范,又彰显了检察机关让司法在阳关下运行,让公平和正义可感可触的决心。
听证结束后,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公开宣告送达的方式,向有关单位送达了诉前检察建议书,有关部门均表示将按照检察建议书的内容依法履职,尽快解决第七幼儿园的问题,保护未成年人公共利益。